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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 103年度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查核結果公布

2015-04-29

一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17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於104年3月26日分別以臺教文(三)字第1040039231號函、臺教文(三)字第1040039231A號函、臺教文(三)字第1040039231B號函寄送旨揭審查結果,並經相關公司確認無誤,將依查核作業要點時程規劃於104年4月30日公告於教育部「海外留遊學業者查核計畫服務網」。

教育部公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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